(2018年10月30日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滨海新区区委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区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六)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七)本区重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本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本区重大改革举措;
(十)本区重大城镇建设项目;
(十一)本区重大民生工程;
(十二)本区重大生态建设项目;
(十三)本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四)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区级荣誉称号;
(十六)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七)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区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机构,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经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区委同意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经党组报区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列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六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