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